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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r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

台商響應政府的新南向策略再次南向之際,應汲取教訓,不再只是單純的利用東南亞各國的廉價土地與勞工,反而應著眼於東協國家(ASEAN;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已轉化為東協經濟共同體(AEC;ASEAN Economic Community)的未來龐大商機,宜先對東南亞各國之智財保護架構有所認識,運用東協既有的智財機制,儘早掌握競爭核心的各種智財權,並注意營業秘密的保護,方能取得優勢地位。

        但是就東協國家而言,各國有各自的官方語言,再加上各國分屬不同的法系,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汶萊屬英美法系(Common law),印尼及越南則屬於大陸法系(Civil law),而菲律賓則兼採兩種法系,使得東協在調和各國規範差異與建構共同保護機制方面則仍然面對嚴重的挑戰和明顯的不足。

        因此,除了各國原本的專利系統之外,從1995年簽訂「智財合作架構協議」至今,東協尚未能達成類似歐盟的歐洲專利與歐盟商標制度,或是類似「波斯灣合作會議(GCC)」的六個成員國之單一專利申請及登記,雖然仍有差距,但是至少完成了智財區域合作的基礎架構,就是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縮寫為ASPEC

        ASPEC是由汶萊,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等九個參與的東協會員國針對知識產權的第一個區域專利工作分享方案。該方案於2009年6月15日啟動。目前ASPEC係由新加坡智財局託管。(備註:緬甸暫時還沒參與ASPEC方案)

        ASPEC主要目的在於參與國的知識產權辦公室之間分享檢索和審查結果,減少重複的檢索審查工作,以產生有質量有参考價值的報告,避免資源重複浪費,進而節省時間和精力,藉以加速東協各國之專利審理,以便申請人更快更有效地取得專利。

        利用ASPEC申請東協國家專利最大的優點,就是ASPEC採用英文作為單一語言,在所有參與的東協會員國知識產權局以英文進行內部程序上的作業。相較於傳統上於各國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模式,可以省略某些東協會員國在語言上的障礙及審查階段時間延宕的困擾,因此透過ASPEC將可大幅降低在東南亞申請專利的難度,節省大量的時間和成本。

        國內業者若是有意利用ASPEC的制度,可考慮模式之一是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來指定至少兩個ASPEC會員國;若無法利用PCT,則可透過國際優先權制度在12個月內指定兩個以上ASPEC的會員國,或是直接向ASPEC會員國提出專利申請,並以該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並在12個月內於其他ASPEC會員國提出申請案。

        誠如大家所知,有些東協國家目前仍委由他國專利局,例如澳洲或歐盟,來進行檢索及審查工作,所以審查時間常延宕很久。因此可考慮到該ASPEC會員國專利局能進行檢索審查的國家,申請專利並進行ASPEC來取得其他ASPEC會員國的專利。例如,新加坡智慧財產局現已有嶄新及富有效率的檢索及審查部門,該局可以在申請日起6-12個月內完成專利檢索及審查,所以若經由申請新加坡專利來進行ASPEC方案,將可縮短實際上要花費的時間。未來如要布局專利於東協國家,可考慮把新加坡的審查結果,利用ASPEC來進入其他東協國家,可加速在東協國家的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