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
種類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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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 |
審查時間 | 18-36個月 |
4-6個月 |
10-12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 |
10年 |
15年 |
說明
- 1.先申請原則,即不論發明先後,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專利法第 31 條第 1 項) - 2.發明採早期公開制: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
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 - 3.發明採實體審查制: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若於期限內未提出實體審查,即視為撤回。 - 4.新型採形式審查: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為大幅縮短申請時程,提早賦予專利權。
- 5.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 115 條)
-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