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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

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實體審查
審查時間
18-36個月
4-6個月
10-12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
10年
15年

說明

  • 1.先申請原則,即不論發明先後,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專利法第 31 條第 1 項)
  • 2.發明採早期公開制: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
    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
  • 3.發明採實體審查制: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若於期限內未提出實體審查,即視為撤回。
  • 4.新型採形式審查: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為大幅縮短申請時程,提早賦予專利權。
  • 5.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 115 條)
    -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