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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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淺談星巴克造型吸管被控侵權案
悠旅公司所經營之星巴克品牌在2016年推出搭配其飲品的造型吸管「捲心棒」,但遭專利權人係以台灣新型專利「M469004 可食用吸管」主張該造型吸管落入其於2013年8月15日所請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控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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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中國專利標識標注規定
有關中國對於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規定於中國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3條「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前於2012年3月8日亦發布《專利標識標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範專利標識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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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製法界定物之探討
依據我國專利審查基準,對於物之發明,若以其製法之外的技術特徵無法充分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時,始得以製法界定物之發明;且以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應記載該製法之製備步驟及參數條件等重要技術特徵,例如起始物、用量、反應條件(如溫度、壓力、時間等)。以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其申請專利之發明應為請求項中所載之製法所賦予特性之物本身,亦即以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product by process),其是否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並非由製法決定,而係由該物本身來決定。若請求項所載之物與先前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或屬能輕易完成者,即使先前技術所揭露之物係以不同方法所製得,該請求項仍不得予以專利。實務上對於製法界定物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製造方法需作為技術特徵解釋,另一觀點是認為製造方法非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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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淺談中國大陸與台灣GUI設計專利之差異
隨著電子產業的蓬勃發展,在電子產品的顯示裝置上所呈現的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簡稱GUI)的設計亦開始受到重視,簡單、直覺、好用的GUI也成為消費者選購電子產品的考慮因素之一。因此,電子、資訊和通訊產業的廠商也陸續提出相關的設計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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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商品回銷行為是否侵權
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是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商品;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而商標法上所謂「行銷之目的」係指基於商業交易之目的,向市場促銷或銷售其商品/服務而言。然而,我國經常為國外廠商在我國進行其商品生產後再將該國外廠商品牌的代工產品輸出至國外,此即商業行為上常見的「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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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1
國際專利分類(IPC)
IPC是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的縮寫,我們翻譯為「國際專利分類」。IPC是依據1971年斯特拉斯堡協議(Strasbourg Agreement)所建立的一種分層分類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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