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各國專利

 

美國專利

種類
發明
設計
植物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
審查時間
14-18個月
12-18個月
12-18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
15年
20年

說明

  • 1.發明採早期公開制: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
  • 2.發明採實體審查制:直接進行審查,核准後獲頒證書並同時做專利公告。
  • 3.在美國以外國家(包含台灣)已公告或已取得專利之發明(或設計),以該發明的申請日起算一年內(設計六個月內)可在申請美國專利案時請求優先權。
  • 4.2013年3月16日起,原美國專利特有的發明人主義之「先發明制度」改為「先申請者制度」。日後若有專利權爭議將以「申請日」為基準。
  • 5.美國專利局將申請人分為三類別:
    (1)大個體(large-entity)─ 企業個體的員工總數(含所有母、子公司)超過500人時,皆呈報為大個體;
    (2)小個體(small-entity)─ 為個人,或員工總數小於500人(含所有母、子公司)之企業個體,或非營利組織,皆可呈報為小個體;
    (3)微個體(micro-entity)─ 符合小個體規定之個人或企業體,在之前沒有在4件以上美國申請案中列名申請人或發明人,且其(美國)稅前年所得或營業額必須低於三倍的美國政府公布之中等家庭收入年所得,始可呈報為微個體,且微個體的專利不得轉讓,授權。
  • 6.從專利申請到專利終止期間,若個體類別有所變動必須呈報,呈報不實會導致被撤銷專利,且可能會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