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消息

 

01Nov

對於故事角色之著作權:美國實務

故事的形式,可透過小說、戲劇、漫畫或卡通等圖形著作、語文著作、視聽著作或戲劇著作等形式呈現。有許多人會借用原著小說、戲劇、漫畫或卡通中既存的角色來創作自己的故事,然而若任意使用他人創作的故事角色,原著作人極可能主張系爭故事角色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如果故事角色是以美術著作或類似的形式存在,則讀者或觀眾對於該角色範圍的認定較為具體一致,因此許多卡通人物都可獨立於故事情節外受到著作權保護,然而若故事角色係透過文字或其他較抽象的方式呈現,沒有具體特定的形貌,在法律上難以界定其範圍。

若借用他人故事角色創作時,同時使用了他人創作出的故事情節,且兩者具實質近似性,則構成著作權侵害,此時著作人可透過著作權法同時保護故事情節及角色;但是若只是單純擷取他人故事角色發展出新的故事,未利用原來的故事情節,此時原告只能將故事角色抽離出來,單獨主張著作權。因此,以文字或其他非美術著作描繪故事角色能否及在何種條件下得獨立取得著作權保護,美國法院發展出下列幾種檢測標準:「清晰描繪標準」、「角色即故事標準」、「極具獨特性標準」及「三階段測試標準」。

所謂「清晰描繪標準」,即為故事角色應可獨立於故事情節之外,受到著作權保護,作者對於角色發展投入越少,越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發展越完整的角色,包含越多的「表達」成份與越少的「思想」成份,越能取得著作權保護。第一階段法院會先認定原告所主張受保護的故事角色是否已經被清楚描繪,足以取得著作權保護?如果系爭角色只停留在「思想」的層次,則無法取得著作權保護,若確定系爭角色可取得著作權保護,則進入第二階段,確認被告所利用的是原告發展出的具體角色,因為著作侵害的認定必須建立在具體「表達」的利用,而不只是利用了抽象的「思想」或一般性的角色。此第二階段的判斷通常包含了是否具「實質近似性」判斷。

所謂「角色即故事標準」,即為若故事角色已成為故事本身,則可獨立取得著作權保護。然而,此標準大幅提高角色進入著作權保護之門檻,角色是否取得保護必須緊扣著故事情節,實質難以將角色獨立於故事外而受保護。有不少判決同時採用「清晰描繪標準」與「角色即故事標準」。

所謂「極具獨特性標準」係指角色必須「經充分清晰描繪」且「呈現一貫可廣被辨識的特徵」,始有受保護之可能。因此,有論者謂「極具獨特性標準」係沿襲「清晰描繪標準」之內涵並進而明確化判斷要件,並解決清晰描繪標準無法說明角色應達何種程度始為清晰之問題。角色特徵是否具一貫性,並非單從角色外觀,而需從角色自其依附之故事演進而呈現的一貫性來判定。

所謂「三階段測試標準」係由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2015年DC Comics v. Towle案中,歸納之前眾多案例而建立。其內容略為:『角色必須同時具備實體化及概念化的要素』、『不論於何時呈現,角色經充分描繪足以使其被辨認出』及『角色整體的設定必須極具獨特性及包含表達的獨特元素』。

綜上所述,一個故事角色以美術著作或類似的形式存在,或使用故事角色時同時使用了他人創作出的故事情節,或通過上述標準之檢驗,美國實務均認為該故事角色可獨立成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