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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Sep

探討電腦軟體專利的存在性

在2017年底時,全球最大的高科技產業分析及資訊科技與應用研究公司Gartner預言2018十大科技趨勢,包括智慧(Intelligent)、數位(Digital)及網格(Mesh)等三大面向,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工智慧、數位運算及區塊鏈的發展。

台灣於2015年起積極發展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 FinTech),由金管會帶頭推動金融轉型,有關FinTech的專利申請案也因此大為增加。此外,依據2018年1月18日行政院網站公告,邁向智慧國家是行政院的五大施政目標之一,為達到智慧國家的發展目標,行政院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由此可見,朝向智慧化、數位化及區塊鏈的方向發展係為趨勢,也因此,電腦軟體專利的申請及權益也備受重視。

電腦軟體專利往往涉及複雜的方法及操作流程,故申請的專利類型皆以發明專利為主,然而針對電腦軟體專利的適格性及專利性,本文提出2個可思考的問題:

1. 是否符合發明定義:

依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創作」,所謂自然法則指的是Nature Law,是定律,不會改變的。如果利用自然法則去作一些應用而產生了技術思想,即可排除沒有技術思想的規則。倘若欲申請專利之商業方法僅為社會法則、經驗法則或經濟法則等人為之規則,因並非利用自然法則,可能不被認為符合專利法上「發明」之定義。

惟,電腦軟體專利本身是否符合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 在專利審查基準中,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訂有專章,其中對於電腦軟體是否為利用自然法則者,由現行審查基準第十二章的段落2.1中,似乎僅以負面表述方式排除單純的程式語言及商業方法,且由審查基準的內容來看,對於電腦軟體專利是否符合發明定義,較為著重在是否具有技術思想的判斷。

2. 專利性判斷的困難(主要探討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係為進步性的規定。由於電腦軟體專利之技術層面較高且專利寫法用詞上的差異,對於判斷申請案與引證案間之異同具有困難性。

除了上述本文提出的問題,對於電腦軟體是否應被授予專利仍存有激烈的辯論:支持者認為依據專利法之立法目的,為了促進產業發展,本應維護發明人權利,方能讓技術有所交流,避免閉門造車、浪費研發資源;惟反對者則認為電腦軟體就產品而言,是一種幕後運作的數理方程式,且係依賴不同的程式語言及其框架來執行,不符合可簡要提供查驗與分析的條件,對於新創者而言,在產品推出之前就需查究世上所有純粹軟體層次的技術公報,是無可能達到,也過於耗費時間與經濟成本,故實為阻礙創新。

再者,由於軟體專利之界線模糊,導致核准後的專利衍生出專利蟑螂及訴訟上舉證的困難,故近年已有部分國家對於軟體專利改採較為保守的態度,例如紐西蘭於2013年修法禁止軟體成為專利,但透過軟體來改進硬體的做法仍保有空間、印度於2016年發佈最新的「審查電腦相關之發明專利準則」,亦傾向對軟體專利有所保留。

本文認為以未來的趨勢而言,電腦軟體的創新研發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對於辛苦貢獻的發明人而言,確實有保護的必要性,惟於現在的制度下,電腦軟體專利對於專利權人的保護力似乎尚待加強,如就軟體技術本身的特殊性,可考慮將其從專利制度中分離,另以專法來規範訂定相關制度,或許是一個方向。